學習評量
(1)學習評量範圍應包括:注音符號運用、聆聽、說話、識字與寫字、閱讀、寫作等六大項目,並參照各階段基本能力指標,依不同階段及學年,評量其基本學力。
(2)學習評量目的在提升學生學習效能,宜包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二部分,前者用於平常教學活動中隨機檢覈,以發現和診斷問題;後者採定期實施,旨在評定學習成效。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自行訂定。
(3)評量方式的選擇應兼顧公平、適切和經濟等層面,除紙筆測驗外,可由教師配合教學,採多元評量方式,兼顧認知、情意與技能等面向,自行設計。亦可採檔案評量,將學生之學習態度、學習活動、指定作業及相關作品加以記錄,整理為個人檔案,作為評量參考,列入評量標準。
(4)教育部宜發展語文基本學力量表,作為各縣市自評或辦理評鑑之依據。
(5)注音符號之運用能力,除評量其正確認唸、正確拼音外,更宜結合聽說、閱讀、寫作等基本學力表現,配合階段能力指標,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。
(6)聆聽能力之評量,宜參考能力指標,就態度、主題掌握、內容摘記、理解程度、記憶能力等要點進行評量。
(7)說話能力之評量,宜參考階段能力指標,就儀態、內容、條理、流暢、反應、語音、音量、聲調等要點進行評量。
(8)識字及構詞能力,宜配合閱讀及寫作教學評量,以瞭解其文字理解及應用詞彙之能力。
(9)書寫能力之評量,宜參考階段能力指標,兼顧技能與情意,並考查正確及美觀,其考查項目和內容,宜根據寫字基本能力標準或「語文基本能力量表」,選擇適當的方法評量。
(10)閱讀能力之評量,宜參考階段能力指標,檢覈其文字理解與語詞辨析、文意理解與大意摘取、統整要點與靈活應用、內容深究與審美感受等向度,進行評量。課外讀物得自第二階段開始,列入學習評量的範圍。
(11)寫作能力之評量原則,可依階段能力指標,就創意、字句、取材、內容、結構、文法、修辭、標點等向度,自訂量表進行評量。